豫商商贸〔2014〕51号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相关工作
《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已于2014年3月23日印发实施,该计划第20条要求:“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5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豫政办〔2014〕46号),明确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原第3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第2款(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中加油站验收时应提供的材料第12项(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修改为:“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级商务部门对新建、扩建油库和加油站综合验收时,实地考察内容应增加“油气回收装置”。
(二)积极配合,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巩固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梳理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情况,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供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范围详细情况,确保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不遗漏。
(三)严格标准,规范治理。
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消除治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主动与环保部门沟通,尽早解决,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杜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中出现以权谋私、加重企业负担等不良现象发生。
二、关于成品油市场监管有关问题
2013年11月28日,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取消的83项中,涉及成品油管理的有三项,分别是:①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②原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③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审批。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取消对原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年审事项。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各级商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年审”和“年检”区别开来,即:年审取消,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仍然正常进行。
(二)切实做好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相关工作。
1、加油站(点)年度规划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从2014年起,不再对加油站年度行业发展规划进行批复。但年度规划(含规划调整)仍然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制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将经公示无异义的年度规划以报告形式报省商务厅备案。
2、加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工作。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规定,为保证全省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新建加油站仍按原来办法上报规划确认材料,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后再予执行。
各级商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相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制定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年度规划,杜绝“人情规划”、“条子规划”和无效规划。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规划的执行率。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加油站规划,省商务厅将不予规划确认。
三、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老证换发新证问题
按照商务部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3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的《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第512号)要求,我省自2004年至2009年初,在全省开展了老证换发新证工作,其间,全省换发老证近8000份,但部分市、县仍然存在遗漏换证的情况,给成品油市场秩序带来了冲击,对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解决好换证遗留问题,请各级商务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肃认真,摸清底数。
请各级商务局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本地未换证的加油站(点)进行一次摸底,逐一实地考察,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摸清加油站建设年代、基本设施、产权情况等,摸清底数,于9月30日前将本地需要换证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二)规范程序,分步解决。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根据摸底情况,对正常经营、手续齐全(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加油站(点),核查相关手续的原件及真实性,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商务厅进行换证。
2、对存在问题的加油站(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换证。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三)换证所需材料。
换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换证申请和商务部门请示文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产权证明材料(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可:一是自建的加油站(点),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加油站(点)土地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是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产权的,提供有效的土地手续和资产收购文件;三是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四是提供有效的土地手续和购置加油机、油罐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发票);
5、消防验收意见书;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点不提供);
7、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8、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9、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10、供油协议(加油站另外提供乙醇汽油供油协议);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商务厅将对换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商务局把关不严、企业提供信息不实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全省通报。
四、切实加强加油站汽油散装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模式,优化服务,强化监管。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汽油散装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4〕47号)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加油站汽油散装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2014年6月18日
抄送: |
本厅厅长,副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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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
2014年6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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