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商运〔2016〕58号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商务厅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年9月30日
抄送: |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消防总队,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厅领导,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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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
2016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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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
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7号)精神,我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规划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每个乡镇首先确保1座加油站(不含单品点),在站间距合理布局的情况下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适当增配。
(二)服务农村原则:新建加油站应以服务农村及偏远地区为宗旨,布局在乡村道路,确需在国(省)道上布局建设的,仍按原规定条件和技术规范办理。
(三)规范实用原则:建设标准严格按照《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执行,安全及环保(含油气回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新建加油站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需求特点,在规模上以中小型为主。
(四)择优原则: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统筹可以落实土地使用权、联营联建的顺序,择优安排落实规划指标。
(五)快速投运原则:综合运用新建、规范、改造、提升多种方式,尽快建成投运一批加油站。对现有已取得商务厅核发批准证书的单品加油点、原省(市)经贸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现有经整改可以达标的加油站,选择位于农村及偏远地区,且不在国(省)道上,通过规范、改造、提升可以达到安全、环保及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核发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建设及审批程序
商务主管部门开辟预审“绿色”通道,对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简化审批手续。
(一)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函,承诺按本实施细则提出的“规划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确定实施主体,协调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保障加油站建设用地,对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新建或改造升级加油站予以取缔。
(二)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乡镇现有加油站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按附件1填写调查汇总表,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申请(附件2),以县为单位集中申报,可分次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申请文件应对各乡镇基本情况、现有加油站点情况进行介绍,按规范改造、换证、升级、新建分类,申请各乡镇加油站建设指标。
(三)省商务厅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请示和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函,下发建设指导意见,预核准各乡镇加油站建设规划和指标。各地依据指导意见由各部门密切配合,推进建设工作,同时将名单在媒体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在完善土地手续、确定实施主体、建设投资规模和详细地址后,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商务局按规划确认申报程序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取得正式规划确认。在此期间无法取得正式规划确认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五)加油站建成完工后按原规定程序由商务主管部门验收,报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认真落实规划指标
(一)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指标占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十三五”商务规划指标,请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时调整规划布局,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优先保障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指标。对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省商务厅直接予以调整。
(二)规划指标落实到乡镇,在指标范围内,规范改造、换证、单品点升级、新建各类建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调配。属规范、改造、提升的加油站点,不占用五年规划指标,但应控制在各县(市)核定的指标总量范围内。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十二五”规划未执行指标,可调整用于农村及偏远地区延续执行。
四、单品点升级及换证
(一)由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品加油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划建设原则”的,可按本细则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升级。不能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划建设原则”的单品加油点申请升级,仍按原规定条件和技术规范办理。
(二)属整改规范的加油站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划建设原则”的,可按本细则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升级。
(三)原省(市)经贸委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换证办法另行通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严格把关,对申请建设加油站乡镇情况如实介绍,确保新投运加油站布局在成品油供应紧缺地区。
(二)严格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搭车审批”。商务厅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发现违规情况予以追责。
(三)属联营联建模式的,限定2台加油机(汽油、柴油各1 台)。加油站投资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联营联建合同(协议)期限下限不低于10年,上限不得高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原登记地址在各乡镇的加油站点,如实际已不再经营或已拆除,应通知业主申请注销,收缴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个数从附表中乡镇实际在营加油站中予以核减。
(五)各地可依据豫政办﹝2016﹞157号文及本细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办法。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沟通,提供政策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快新布局加油站建设,有关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附件1:
×××县(市)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
乡/镇/街道办名称 |
乡镇情况 |
辖区现有加油站(点)数量及分布情况 |
备注/站点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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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平方公里 |
人口 万人 |
人均 GDP (万元) |
乡镇道路 |
过境国道 |
过境省道 |
过境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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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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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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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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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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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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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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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过境国道、省道、县道包含分割不同乡镇的道路。
2、ABCD分别代表:商务厅发证加油站、商务厅发证单品点、原经贸委发证加油站、原经贸委发证单品点。
3、如现有加油站点已拆除,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县(市)申请建设加油站汇总表
填表单位:
乡/镇/街道办名称 |
面积 平方公里 |
人口 万人 |
人均 GDP (万元) |
现实际在营加油站点情况 |
申请建设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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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加油点 |
新建 |
整改/ 规范 |
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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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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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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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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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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