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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贯彻落实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周活动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08 点击数:



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境内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实施四周年之际,省商务厅1月7日组织开展《管理法》实施四周年普法宣传周活动认真学习贯彻《管理法》。

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征

非政府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不由国家建立,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主要有两个:

1、“非政府性”。主要是指该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其资金、人员来自于民间,决策机制不依赖于政府部门。民间性是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主要区别。

2、“非营利性”。主要是指该组织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发起人、成员中分配。“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管理法》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此外,《管理法》还明确了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等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