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财政部部长NirmalaSitharaman于2021年2月1日发布了印度2021年~2022年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首先从民生健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包容性、人力资本、创新研发和政府治理改革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发展预案;其次,对税收制度和关税结构提出了改革和修改计划,同时涉及了对外国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变更。对与中国产品相关的贸易救济措施变更情况如下:
反倾销措施变更
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9月30日,暂时取消对以下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条合金棒材产品[1]
原产于或进口自巴西、中国和德国的特定高速钢产品[2]
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越南和韩国的镀铝锌合金钢板产品[3]
其次,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包括台湾地区)、韩国、欧盟、南非、泰国和美国的特定冷轧不锈钢板产品[4]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因征收期届满而终止。
反补贴措施变更
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9月30日,暂时取消对以下进口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轧和冷轧不锈钢板产品[5]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相关法律修订
除对贸易救济具体措施进行变更之外,印度还拟对《海关关税法》中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第9节和第9A节)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议的修订包括:
自反规避调查启动之日起开始征税;
引入“反吸收”条款;
反倾销和反补贴复审后征税措施时限为五年;
引入统一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规定:主要针对出口导向型单位(EoU)或经济特区(SEZ)生产经国内关税区清关的货物的生产投入所引起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对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暂时取消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复审的终裁结果应至少在受审的反倾销措施到期三个月前发布(自2021年7月1日生效)。
[1]反倾销措施公告文件号:No. 54/2018-Customs (ADD),2018年10月18日。
[2]反倾销措施公告文件号:No.38/2019-Customs (ADD),2019年9月25日。
[3]反倾销措施公告文件号:No.16/2020-Customs (ADD),2020年6月23日。
[4]反倾销措施公告文件号:No.61/2015-Customs (ADD),2015年12月11日;No. 52/2017-Customs (ADD),2017年10月24日。
[5]反补贴措施公告文件号:No.1/2017-Customs (CVD),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