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公证‘最多跑一次’”、“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等5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海关业务预约平台”、“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等6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等6项。
(二)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投资管理领域:“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查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和成效,协调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2019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负责单位 | 推广范围 |
1 | 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 |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与审批平台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审批告知承诺制公示、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公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公示。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2 | 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 | 编制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根据数据清单对城市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目录化管理,按照目录归集数据。在数据清单基础上,对信息主体监管类行为信息分级分类,按照统一规范编制形成行为清单。根据应用清单对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进行目录化管理,包括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等。 | 发展改革委 | 全国 |
3 | 公证“最多跑一次” | 改革“取证方式”,减少申请材料要求。变群众提供材料为主动收集材料,变书面审核材料为实地调查核实。创新“办证模式”,变群众跑路为数据共享。推行网上办证、远程办证、上门办证模式。提供延时服务、延伸服务、预约服务、加急服务。 | 司法部 | 全国 |
4 |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 | 将船舶按照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筛选出高风险船舶并予以重点监管,提高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升船舶事中事后现场监管能力。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5 | 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 | 对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载货物,申报人可采取网上合并申报方式,海事部门实行合并受理,实现船载危险货物比对功能,通过智慧海事危防信息系统,将申报或报告信息与危险货物名录进行比对筛选,为执法人员提供决策信息支持,有效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6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 |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运输工具(船舶)申报系统,企业一次性录入船舶相关信息,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单一窗口”网上申报和电子核放,并实现《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远程自助打印功能。除船员出入境证件、临时入境许可申请名单外,口岸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 | 全国 |
7 | 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 | 在供油企业按规定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资质后,对跨港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情况予以互认,即供受作业单位在两地海事、海关部门进行备案后就可以在两地范围内开展保税燃料油直供作业,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 全国 |
8 | 海关业务预约平台 |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海关业务预约平台(含移动端),企业可通过平台在网上向海关自助预约办理查验等业务事项,并查询预约结果。 | 海关总署 | 全国 |
9 | 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 | 创新“互联网+全程监管”工作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化和视频监控手段,实现从申报、锚地检疫到卸船、仓储、调运的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 |
10 | 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 | 对进口粮食调运船舶开展适载性风险管理,全程定位进江船舶,防范调运环节可能出现的短重、撒漏以及疫情扩散风险。 | 海关总署 | 全国 |
11 | 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 | 在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监管基础上实施信用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措施,对高信用企业简化数重量鉴定、品质检验监管。在数重量检验方面,根据货物流转方式制定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对复出境的保税油作备案管理,采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对转进口的保税油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法定检验和数重量鉴定;在品质检验方面,对高信用企业的转进口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货物,降低检验频次。将保税油储运企业和报关企业纳入海关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海关监管措施,对高信用企业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对高信用企业适用保税油转进口“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现场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检验便利政策。 | 海关总署 | 全国 |
12 | 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 | 建立全国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依托个税征管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全面归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和扣缴申报、自行申报、信用记录、第三方涉税信息。 | 税务总局 | 全国 |
13 | 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 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可在经营地设立银行账户,并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可在网上实现跨区域预缴税款。 | 税务总局 | 全国 |
14 | 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 进一步优化非正常户解除等事项办理流程,限办改即办。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审批等事项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税效率。 | 税务总局 | 全国 |
15 | 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 | 税务机关提前调查企业出口和购货真实性,将原本在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进行的生产经营情况、供货企业风险、备案单证等核查和服务程序,提至出口退税申报前。企业申报后,税务机关可快速对按规定不需发函调查的疑点给出核查结论,提高办理效率。在遵循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及其全部供货企业都归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可推广出口退税服务前置。 | 税务总局 | 全国 |
16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范围。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17 | 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 | 支持回程开展以集装箱为单元的中欧班列内外贸货物混编运输业务。建立铁路部门联系机制,联合制定回程中欧班列集拼集运运输方案,细化作业流程,针对有加挂需求的集装箱,配合做好补轴、补货作业组织,提升作业效率。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全国 |
18 | 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 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申报设立、人员安置、清产核资、资产移交、业务承接、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划分等工作。制定好章程,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合作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司法部 | 自贸试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