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
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农贸市场星级创建,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区政府每年设立4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含上级有关政策扶持和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在我区登记注册、纳税并积极配合上报各项统计数据、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含有国有成分的服务业企业)。新入驻企业指2021年7月1日起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我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区域内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积极推荐为省、市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贴身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 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新入驻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办法。对新入驻我区且年地方贡献在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已入驻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办法。对已入驻我区且年地方贡献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扶持办法。对当年新入库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年地方贡献增长20%以上的已入库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新增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第三章 对服务业产业园区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产业园区。
(一)鼓励建设发展服务业产业园区。对新建或利用老旧市场(商场)、老旧工业厂房改建的产业园区,按已投用面积(建成当年)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产业园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总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专业园区(基地)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对楼宇经济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大卖场、专业市场、医院等)。
(一)鼓励打造突出贡献楼宇。对单栋楼宇年度地方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新增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集聚度(主导产业及相关联产业)达65%以上,且整栋楼宇当年地方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整栋楼宇地方贡献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对特色商业区(街)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特色商业区及特色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是指建设长度在300米以上,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店铺占经营面积70%以上的商业街)。
鼓励打造商贸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等特色商业街。特色商业街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运营商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对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章适用于符合洛龙区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总部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
(二)给予负责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招商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对农贸市场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围绕“优化市场布局、促进市场发展、改善市场环境、方便群众消费”的目标,通过“原地转型、升级改造”的方式完成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消费环境的农贸市场。
成功创建“星级”农贸市场并经洛阳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认定授牌后,分别给予三星、四星、五星级农贸市场开办方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在洛龙区登记、注册,并按要求缴纳税款的线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洛龙区连续经营达5年、10年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对直播电商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内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电商企业。
(一)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50间(含)以上或签约本地电商企业数量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二)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且年直播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获得国家、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行业协会)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 对服务业其他领域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举办宣传推介及商务交流活动(高峰论坛、行业峰会)等,按照政府主导、政府支持、政府鼓励三种类别,分别按活动费用的80%、50%、30%对活动主办方予以奖励(主办方需提前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章 申报、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商务局复审,提交第三方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证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状况简介;
(四)奖励资金申请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装订成册(蓝色封皮,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本办法涉及工商注册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认定,涉及其他奖励资金由区商务局认定并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8月底。申报过程要坚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每年奖励情况确定后,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公示无异议的奖励情况依规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审计”。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涉案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到应统尽统。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未涉及的其他服务业政策,按既定专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间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