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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71


 

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农贸市场星级创建,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区政府每年设立4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含上级有关政策扶持和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在我区登记注册、纳税并积极配合上报各项统计数据、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含有国有成分的服务业企业)。新入驻企业指202171日起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我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区域内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积极推荐为省、市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贴身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  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新入驻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办法。对新入驻我区且年地方贡献在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已入驻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办法。对已入驻我区且年地方贡献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扶持办法。对当年新入库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年地方贡献增长20%以上的已入库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新增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第三章  对服务业产业园区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产业园区。

(一)鼓励建设发展服务业产业园区。对新建或利用老旧市场(商场)、老旧工业厂房改建的产业园区,按已投用面积(建成当年)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产业园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总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专业园区(基地)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对楼宇经济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大卖场、专业市场、医院等)。

(一)鼓励打造突出贡献楼宇。对单栋楼宇年度地方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新增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集聚度(主导产业及相关联产业)达65%以上,且整栋楼宇当年地方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整栋楼宇地方贡献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对特色商业区(街)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特色商业区及特色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是指建设长度在300米以上,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店铺占经营面积70%以上的商业街)。

鼓励打造商贸购物、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旅游等特色商业街。特色商业街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运营商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对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章适用于符合洛龙区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总部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

(二)给予负责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招商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对农贸市场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围绕优化市场布局、促进市场发展、改善市场环境、方便群众消费的目标,通过原地转型、升级改造的方式完成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消费环境的农贸市场。

成功创建星级农贸市场并经洛阳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认定授牌后,分别给予三星、四星、五星级农贸市场开办方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在洛龙区登记、注册,并按要求缴纳税款的线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洛龙区连续经营达5年、10年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对直播电商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洛龙区内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电商企业。

(一)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50间(含)以上或签约本地电商企业数量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二)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且年直播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获得国家、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行业协会)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  对服务业其他领域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举办宣传推介及商务交流活动(高峰论坛、行业峰会)等,按照政府主导、政府支持、政府鼓励三种类别,分别按活动费用的80%50%30%对活动主办方予以奖励(主办方需提前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章  申报、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商务局复审,提交第三方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证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状况简介;

(四)奖励资金申请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装订成册(蓝色封皮,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本办法涉及工商注册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认定,涉及其他奖励资金由区商务局认定并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8月底。申报过程要坚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每年奖励情况确定后,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公示无异议的奖励情况依规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审计。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涉案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到应统尽统。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未涉及的其他服务业政策,按既定专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