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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

来源: 时间:2022-04-21 点击数: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这是继《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后,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打造综合保税区 “检测维修中心”相关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2021年第45号公告增列15类产品进入维修目录,对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形式和条件进一步放宽,为保税维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支持企业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有效整合国内国际产业链,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方便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我们对2020年第16号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及海关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从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形式、商品范围、申报要求、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等几个角度进行解读。

01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02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1

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2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3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4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可遵照有关规定将待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


03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产品范围



1

目录产品


(1)2020年第16号公告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列明的55类产品。

(2)2021年第45号公告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列明的15类产品。


企业需关注2021年第45号公告相关产品限定的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目录中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

*目录中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

2

自用设备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2021年第45号公告)。

3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适当放宽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开展维修业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

4

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产品

2021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5

其他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04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申报要求



1

维修货物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2)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外,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出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

维修用料件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1)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

料件入区时,监管方式填报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料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

(2)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

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

边角料、旧件、坏件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料件复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2020年第16号公告)。
目前,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企业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

*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05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审批流程



1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


区内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1)企业需确定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货物流向等基本情况,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方案。

(2)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3)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4)企业对于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2

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06


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除了要进行备案审批、符合维修产品目录要求外,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01


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2


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3


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2021年第45号公告)。

04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2020年第16号公告)。

05


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6


企业应向海关申请设立专用的保税维修电子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对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相关文件


相关链接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相关链接2:《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