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这是继《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后,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打造综合保税区 “检测维修中心”相关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2021年第45号公告增列15类产品进入维修目录,对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形式和条件进一步放宽,为保税维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支持企业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有效整合国内国际产业链,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方便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我们对2020年第16号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及海关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从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形式、商品范围、申报要求、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等几个角度进行解读。
01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02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1
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2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3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4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03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产品范围
1
目录产品
2
自用设备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2021年第45号公告)。
3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适当放宽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开展维修业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
4
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产品
2021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5
其他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04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申报要求
1
维修货物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2)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外,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出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2
维修用料件
3
边角料、旧件、坏件
05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审批流程
1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
2
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06
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01
02
03
04
05
0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