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就我省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协作,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信息,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管理服务,便利化二手车交易,切实便企惠民。
二、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注重梳理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共享数据,并按要求督促二手车市场主体通过应用系统上传备案和经营情况信息。
三、做好工作衔接。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商务厅《推进放权赋能改革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权限工作方案》(豫商体系〔2021〕41号)相关要求,继续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刘杰 梁宁
联系电话:0371-63576030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马俊
联系电话:15903609666
附件:1.《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2.全省商务交警系统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通讯录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