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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20-01-2022-00153 失效时间 2023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标  题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商财〔2022〕18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8日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7-08 点击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我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力支持外经贸企业稳定发展。经研究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予以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

  对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和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实施如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

  (一)小微外贸企业统保政策

  1.建立上年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统保保费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持(企业免缴),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年度工作情况预拨至各保险机构。

  2.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险费率不得高于0.1%,按照企业上年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年度保费=投保金额×费率,保费低于200美元的按照200美元计算;赔偿比例为80%,单一企业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美元,单一企业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年度保费的60倍或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 (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中型外贸企业统保政策

  1.建立上年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到600万美元间的中型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费由企业缴纳20%,财政专项资金支持80%,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年度工作情况预拨至各保险机构。

  2.中型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险费率统一为0.15%,按照企业上年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年度保费=投保金额×费率;赔偿比例为企业损失额的80%,单一企业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美元,单一企业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60倍。各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自缴的20%保费后先行生效保单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三)一般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

  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申报周期内实际缴纳保费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单个申报周期(每半年)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走出去”风险统保平台支持政策

  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风险统保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成套设备出口,对纳入统保平台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费支持。

  企业投保海外投资、海外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项目政治风险保险的,保费由企业缴纳20%,财政支持比例为80%,单个项目每年度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投保海外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项目政治、商业全风险保险的,保费由企业缴纳30%,财政支持比例为70%,单个项目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在收到企业自缴的保费后先行生效保单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五)海外资信服务支持政策

  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为提升我省外经贸企业在风险防范和市场开拓方面的能力,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在“河南省进出口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涵盖信用保险服务、海外市场开拓、重点行业研究和信用风险咨询的专业海外资信服务,每年服务费用不超过100万元,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工作

  (一)强化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导向明确、提高时效、强化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不得挪用、借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二)注重绩效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单位业务指导,切实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项目管理。年度具体支持项目申报要求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为准。各企业、保险机构需认真核实和报送年度出口金额并留存相关材料,省商务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上年度出口金额的企业,投保保费不予扶持,并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四)规范统保政策企业出口金额认定。小微、中型外贸企业统保平台项下,以官方提供的企业上年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对上年出口金额无法获取的,暂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上年实际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以保险机构取得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授权上年出口证明金额或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数据承诺书为准)。

  (五)避免统保企业重复投保。各保险机构在出具小微企业政府统保保单前,应在“统保平台信息查重系统 ”(河南进出口企业服务平台,http://uip.hnexpo.org.cn)中确认是投保企业唯一承保机构方可进行承保,完成承保操作后须在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有关承保信息。已参加统保的企业须在现有保单到期后,才能转投其他保险机构,同一时间段重复在2家或以上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六)强化资金申报管理。各外经贸企业和保险机构应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的工作要求进行提交保费和服务费资金申报材料,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按照评审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小微、中型外贸企业和“走出去”统保平台项下各保险机构垫付的保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年度工作情况预拨至相应保险机构,各保险机构根据项目资金评审结果从预拨专项资金中提取办理入账。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和专业化资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稳外贸、稳预期、防风险、拓市场的作用。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商务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创新工作方法,会同保险机构加强政策培训、企业需求调研等工作,精准服务企业。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保险机构要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全力保障外经贸企业稳定经营。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要联合相关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融资手续,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帮助企业缓解经营资金压力。

  (四)政策执行要求。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暂定为2023年12月31日。《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通知》(豫商规财﹝2015﹞49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充通知》(豫商财﹝2015﹞2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充通知》(豫商财﹝2016﹞50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全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1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通知》(豫商外贸﹝2021﹞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风险统保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贸﹝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调整〈河南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风险统保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贸﹝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名单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附件:

  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名单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