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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20-01-2022-00209 失效时间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商建〔2022〕3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16日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2-16 点击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17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 〔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和项目管理,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任务,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9日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全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审核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示范县申报和评审,提出示范县和省级统筹资金安排意见;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具体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统筹资金、示范县奖补资金两部分。使用范围分别是:

  (一)示范县奖补资金,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由市县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奖补。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二)省级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跨县域布局一批前置仓、连锁店和加盟店;支持建设具备联合采购和统计功能的平台。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示范县奖补资金,采取示范项目法分配,省财政对确定的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后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再确定持续扶持资金。

  (二)省级统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中,下沉供应链项目采取省辖市推荐、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平台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省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逐级申报、专家评审确定的示范县、下沉供应链项目和平台项目数量,以及上年度示范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建议,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示范县财政部门、下沉供应链项目和平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示范县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四条 示范县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示范县、下沉供应链和平台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每年3月份,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及示范县评定挂钩。对于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示范县按要求及时整改。对资金拨付进度严重滞后影响任务完成的、未按要求整改的,由省财政厅收回资金,后续资金不再支持,同时取消其示范县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省辖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辖示范县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全面验收。示范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所辖示范县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要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督促示范县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整体推进市、示范县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明察暗访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原则上每年对所辖示范县实地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市、县逐级审核上报统计数据,并加强汇总分析。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数据的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省辖市、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档案。档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

  (试行)


  对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南》,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综合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基本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基本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基本型及以上综合商贸服务中心、90%以上(含)的乡镇有基本型及以上商贸中心、60%以上(含)的行政村有基本型及以上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基本完善,能提供米面粮油、日用百货、农资等商品零售,以及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基本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基本型及以上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村有服务;

  (四)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3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

  (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基本健全,拥有基本型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基本满足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实现农产品市场公益性改造,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基本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六)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有效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整合集聚,基本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90%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七)建立较为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二、增强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比较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增强型及以上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以上(含)的乡镇有增强型及以上商贸中心、其他乡镇有基本型商贸中心,50%以上(含)的行政村有增强型及以上便民商店,其他行政村有基本型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比较完善,除具备基本型相关业态外,还应提供家电通讯、服装家纺等商品零售,以及休闲娱乐、亲子健身、快递物流、本地特色商品体验等多样化的升级消费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比较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增强型及以上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村有服务;

  (四)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4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

  (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基本健全,拥有增强型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基本满足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实现农产品市场公益性改造,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基本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六)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有效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有效整合集聚,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极大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95%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七)建立相对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三、提升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比较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提升型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的乡镇有提升型商贸中心、其他乡镇有基本型及以上商贸中心,30%的行政村有提升型便民商店,其他行政村有基本型及以上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完善,除具备增强型县相关业态外,还应提供品牌服饰、大家电、家居建材等商品零售,满足县域居民高档、品牌消费需求;发展品牌直营连锁、直播网购、美容美妆、文化创意、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增强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消费场景,建设县域商业新地标,满足高端消费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提升型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村村有服务;

  (四)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5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建成贯通县乡村的农村物流体系,在初步实现县域物流快递统仓共配基础上,共同配送的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设施齐全,采用自动化分拣、立体化存储、机械化搬运、一体化仓配,应用射频识别、智能标签、电子订货、数据交换、信息定位、单元化集装等技术,针对生鲜、工业消费品、农资等不同快递物流件制定统一作业标准和流程,实现共同配送企业全程标准化管理;

  (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健全,拥有提升型农产品集配中

  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满足需求,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六)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充分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充分整合集聚,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极大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100%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七)建立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附件:各省辖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年度分解目标任务.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