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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20-01-2023-00028 失效时间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河南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06日
标  题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商贸〔2023〕6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7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4-07 点击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推进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文件精神,综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6日



  河南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以及《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河南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准入、甄选、考核、监督管理等,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期间有效,如有调整,将另文明确。

  第二条 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注册,通过评审甄选并向商务部报备可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条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河南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2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具备相应的净资产。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较强的海外营销能力,拥有成熟的二手车出口渠道,熟悉出口目标市场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的国建立维修及零配件供应体系。

  (四)企业具有对外贸易和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对二手车出口具有合理的市场规划,组建有专业团队,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采购、整备能力。

  第三章 评审、考核及退出

  第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可提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由市级商务部门初审,省商务厅按组织专家评审、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征询、社会公示等流程择优上报商务部备案,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企业才能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郑州市原甄选的试点企业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试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个等级。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并向商务部备案。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申请复核。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每月向省商务厅报送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情况。

  第八条 试点企业未严格执行此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本办法中第四章规定的责任义务,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联合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资格: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企业连续12个月无二手车出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获得商务部备案时间起算;

  (三)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的;

  (六)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本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

  (八)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

  (十)伪造检测报告的;

  (十一)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条 试点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的,需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及承担企业已做出的服务承诺。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后, 应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报注销登记前,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出口车辆应符合我国二手车出口相关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报废标准要求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二)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或者有凿改等迹象的嫌疑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其他不宜出口的车辆。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在获得资格后2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 口业务,6个月内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体系,年二手车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

  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 方式,保障出口车辆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第五章 二手车出口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收购车辆。按照进口国家对车辆的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如进口国家无相应技术标准,按照我国二手车辆交易相关质量要求进行车辆收购。

  第二十条 车辆整备。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驾驶要素、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

  第二十一条 检测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对车辆进行出口前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二手车禁止出口。

  第二十二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省商务厅申请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

  第二十四条 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省商务厅在车辆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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