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督促激励示范县积极推进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发挥作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李苏楠 0371-63576837
省财政厅服务业处 寇成生 0371-65808993
省乡村振兴局社会扶贫处 崔海成 0371-65919567
2023年8月25日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督促激励示范县积极推进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发挥作用,确保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在“十四·五”末出成效、出亮点。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
第三条 各示范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动态管理方式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示范县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规范原则。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由省级主管部门对各地和示范县上一年度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市、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资金拨付、工作进展、项目建设等情况。并根据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
第七条 通过绩效评价和抽查检查结果,对示范县进行动态调整、优续劣汰。
第三章 取消递补机制
第八条 建立示范县取消(淘汰)、递补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九条 示范县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取消示范县资格:
(一)未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
(四)违规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拒不整改存在问题的;
(六)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得分后5名(且低于70分),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十条 对日常监管、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省级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示范县按要求完成整改。
(一)在3个月整改期内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均逐一对照整改;
(二)截至11月底,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均达到100%。
第十一条 示范县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省级主管部门下达整改任务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取消示范县资格,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示范县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县。存在弄虚作假、挪用中央专项资金、违规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的,已拨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中得分前5名且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省辖市每年度可推荐1个县作为纳入示范县备选。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示范县总体数量等情况,从备选示范县中按程序确定新的示范县。
第十四条 对得分排名后5位的县,重点要求整改,暂不拨付后续支持资金,待整改完成后再按程序拨付。对得分排名靠前的县,省级主管部门优先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为全国“领跑县”备选,最终纳入全国“领跑县”后,作为增加安排补助资金重要前提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