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商务部等部委《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7个承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省辖市。
二、评价组织实施
(一)评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项目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等;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二)自评价。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文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等要求准备各项材料,并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示范县政府应组织绩效评价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三)第三方评价。近期,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赴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主要程序:
1.召开首次会并进行书面评价。评价小组介绍评价工作目的、依据、内容、流程、纪律等;示范县负责人介绍相关项目工作情况。会后,评价小组进行资料评审,根据示范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并打分。
2.现场评价。完成评分表的指标评价;提出评分表中待确定事宜、问题与建议;形成初步报告。
3.评价结果反馈。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后,正式反馈。
(四)评价时间安排。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将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省级主管部门将采用适当方式反馈绩效评价最终结果。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与综合示范工作后续安排直接挂钩。按照《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查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县,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二)认真组织。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示范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全面梳理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加强对其整改工作的跟踪指导。
(三)严守纪律。请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和示范县政府做好工作对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遵守各项廉洁纪律。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0371—63576313
省财政厅服务业处 0371—65808993
省乡村振兴局社会扶贫处 0371—65919393
附件:1.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2023年11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