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你们,请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将《办法》主要精神传达到每一家老字号企业和具备老字号资质的企业,让广大消费者通过《办法》进一步了解老字号。同时,请做好本辖区内的老字号企业摸底排查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河南老字号。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老字号认定办法和政策支持措施。
各地在宣传贯彻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2019年12月16日
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弘扬老字号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老字号(Hen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河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是河南老字号传承与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河南老字号。老字号认定工作为年度集中申报和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6月份。
第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组建“河南省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负责河南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工作。
省认定委由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省直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具体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提请省认定委召开评审认定会议,发布公示评审结果、印发认定文件,做好年报、变更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河南老字号认定主体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或组织。
(二)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仅限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使用权)。
(三)品牌创立40年(含)以上。
(四)商号、商标或品牌具有延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五)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六)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中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七)信誉良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商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河南老字号申报表》(见附件)。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目前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商号、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以及发展历程,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四)历史传承考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当时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导、广告、启示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五)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具备河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预审报送。省辖市、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预审合格后报送至省认定委办公室。
(三)初审受理。省认定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核对,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审核与评估。省认定委办公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针对存疑内容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形成审核评估意见。
(二)召开评审会。省认定委办公室提请召开专题评审会,依据审核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形成评审会意见。
(三)研究认定。省认定委办公室将评审会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认定结果。
(四)公告公示。省认定委办公室按照厅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将拟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品牌和主要产品等内容,在省商务厅官网或公共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投诉、申诉与复议。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投诉。申报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省商务厅在收到投诉、申诉15个工作日内,提请省认定委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议。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认定结果的决定。
(六)认定决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印发文件,认定河南老字号企业、品牌和主要产品。
(七)立卷归档。认定全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认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八)核发牌匾证书。依据河南老字号认定文件,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九条 获得河南老字号是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的基础条件。中华老字号的其他申报条件和程序按商务部相关规定执行。2013年之前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自动获得河南老字号称号,依企业申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社会监督。河南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定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参与河南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变更报备。河南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实际变更发生后30日内,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实际控股人发生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需要报备的重大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等。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河南老字号持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商务厅举报,经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商务厅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河南老字号称号的决定,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一)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舆论谴责、损害河南老字号荣誉的。
(二)滥施许可,变相买卖河南老字号标识的。
(三)转让河南老字号品牌和标识,逾期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的。
(四)老字号品牌停止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
(五)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河南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企业(机构)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河南老字号。三年内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原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河南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称号被商务部撤消的,自动失去河南老字号资格,重新认定办法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年报。河南老字号企业(机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连续两年不上报经营年报的,视情况撤销河南老字号称号,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上交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 河南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获得河南老字号称号的品牌(商号)及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均可规范使用河南老字号标识。
(二)鼓励和支持老字号品牌及相关产品优先进入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旅游古城、传统古村落聚集发展。
(三)利用节庆活动集中宣传河南老字号产品、品牌和文化,提高企业知名度。
(四)依据相关政策,申报老字号补助项目,享受老字号展会展位费补贴。
(五)老字号产品优先进入商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线上线下开设的河南老字号专卖店。
第十五条 河南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宣传河南老字号文化。
(四)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五)河南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河南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河南老字号企业给予扶持引导。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商务部门认定市(县)级老字号,并对本地区的老字号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以河南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
对于侵犯河南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河南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河南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河南老字号档案的,河南老字号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