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航空港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实施好《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商运〔2024〕12号),积极扩大汽车以旧换新和汽车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包括汽车报废更新(将旧车报废注销并购新车)和汽车置换更新(将旧车作二手车转出并购新车)。
二、汽车报废更新按国家统一部署、遵照商消费函〔2024〕75号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具体见附件)。
三、汽车置换更新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宣贯力度,确保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五、本通知及所附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
河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适用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
第二条 补贴适用对象为报废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老旧乘用车,并在河南省内购车的个人消费者。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依法履行新购车辆纳税申报、完成上户手续。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适用条件为报废注销个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每报废注销1辆旧车对应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补贴条件并有意愿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补贴受理地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可网上查看审核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各地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全省信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地市。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共担,其中我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按5:5比例共担,由省级、地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地市财政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市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省级和地市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地市再进行清算。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2月1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省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下达清算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河南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遵从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与其执行时间一致。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