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评估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程序
分型县验收程序为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验收。
(一)县级自评。各县市区按照《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办法》(见附件1),对照《河南省商务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豫商建〔2024〕26号)(见附件2)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填报的县域商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见附件3),对县域商业分型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超出原定发展目标的可按实际情况作出自评结论。
(二)市级复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型县自评及复核,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的原则及时组织县市区自评并复核,并将增强型、提升型复核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验收评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分类实施验收评估,对达到“增强型”及以上的县市区采取实地审核资料、抽查现场的方式进行验收评估,对县域商业现状作出省级认定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工作要求
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县市区开展自评,及时完成复核工作,于11月19日前将增强型、提升型复核结果报告及达标县评估验收有关情况表(见附件4)报swtjsc@126.com邮箱,我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分类实施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联系人:韩晓天 0371-63576837
附件:1.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办法
2.河南省商务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3.河南省各县市区县域商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表
4.达标县评估验收有关情况表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2:豫商建【2024】26号河南省商务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