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通报了《卷烟烟草制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资料的标准、方法和条件法案》
2024年11月18日,印度通报了《卷烟烟草制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资料的标准、方法和条件法案》。该法案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规定烟草制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国家烟草制品控制委员会提交销售的国产或进口卷烟烟草制品相关信息如下:——从事卷烟产品销售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提交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从事销售香烟产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提交相关信息;——从事卷烟产品销售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交信息:a.直接提交给疾病控制部(DDC),其中收据登记日期被视为信息提交日期;b.挂号邮件,其中邮戳日期被视为信息提交日期;c.电子邮件,在DDC的电子邮件中的输入日期被视为信息提交日期;d.DDC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该法案已于2024年10月25日生效。(技贸措施公共服务平台)
二、澳大利亚修订裹面包糠虾等及深加工虾的进口条件
2024年11月18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修订裹面包糠虾等及深加工虾的进口条件,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产品范围扩大到半熟裹面包糠、裹面糊和裹碎虾(BBC虾)和高度加工的未煮熟虾制成的饺子、春卷或点心类产品(HP虾);
(2)进口商不会收到文件检查指令,而是收到暂缓运输待处理的指令;新指令删除了根据以往进口检查合规情况再进行文件评估要求;进口上述产品仍然需要提供相关文件,但无需采取其他的措施来满足生物安全进口条件;
(3)半熟裹面包糠、裹面糊和裹碎虾(BBC虾)任然需要在检查前产品运输包装密封完好无损。
更多详情参见: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ViewElement/Element/WhatsChangedNotice?elementPk=2255412(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