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经贸投资法律快讯
一、东北亚
【日本】
3 月 18 日, 日本经济产业省与总务省将启动成立 “瓦比特协作公私咨询委员会”,推动公私部门合作。随着 AI 应用增长和通信流量增加,数据中心需求猛增,实现数据中心快速发展,电与电信实体间基础设施有效协作很关键。该委员会将于 3 月
21 日举行首次会议,后续还将开展系列会议。【日本】【财税】
3 月 14 日,日本参议院提出关于《地方交付税法》部分修订的法律案。该法律案涉及地方交付税法、特别会计相关法律、地方财政法以及森林环境税及森林环境让与税相关法律的修正。主要调整了诸多条款中的年度范围、金额等内容,还新增地方债特例条款并修改部分条款结构 。不同法律修正条款的适用时间也有明确规定, 旨在优化地方财政相关制度与费用标准。
【韩国】【金融】
3 月 14 日,为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韩国“金融服务监察员机制”正式成立。 当消费者与金融服务公司产生纠纷,在向公司投诉并收到最终回应仍不满意时,可求助金融服务监察员。监察员将独立调查,平均 90 天左右给出处理结果,有权责令公司补偿消费者损失、恢复保险政策等。这一机制涵盖银行、保险、投资等多领域,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提供了新途径。
【韩国】【采矿】
3 月 25 日,韩国总统签署《矿山安全法施行令》对罚款基准(第 22 条相关)予以明确。在 “一般基准”方面,依据违法行为次数、情节轻重等进行加罚或减罚。如近 1 年因相同违法行为受罚,会加重处罚; 因轻微疏忽等情况,可适当减轻罚款。在“个体基准”方面,针对未开展安全培训、未按规定申报等不同违规行为,划分初次、二次、三次及以上违规,分别设定 100
万 - 1000 万韩元不等的罚款标准,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二、东南亚
【越南】【国企管理】
3 月 21 日,越南政府正式撤销国有企业国家资本管理委员会(CMSC)。CMSC 成立于 2018 年,曾负责监管 19 家国有企业和公司,这些企业现已移交至财政部等其他部门。撤销该委员会是越南精简政治体制、提升行政效率、节省预算用于发展投资的重要举措,后续越南还计划合并部分地区,调整地方行政层级,相关草案将提交审议。
三、俄罗斯
【能源】
3 月 24 日,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表示,当前俄政府正在考虑一项提案,拟扩大燃油价格调控机制中价格偏离指标的幅度。此前,国家杜马能源委员会曾提议将汽油价格偏离指标从 10% 提高到 15%,柴油从 20% 提高到 25% 。政府正在研讨。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表示各部门和油企正在讨论调整幅度,计划在春季会议期间提出相关立法动议。
四、中东欧
【塞尔维亚】【投资促进】
3 月 18 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第一次常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多项法案提上议程进行讨论,包括《所得税法》修订案、《两用物品进出口法案》、《公司法》修订案、《银行法》修订案、《外汇交易法》修订案等共计 70 项。
五、欧洲
【英国】【基建】
3 月 24 日,英国议会对《规划与基础设施法案 2025》进行二读。该法案涵盖基础设施、规划、开发与自然恢复等多个关键领域。法案涉及能源、交通等项目的审批、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规划决策、空间发展战略制定等作出新规定。
六、北美
【美国】【关税】
3 月 24 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鉴于委内瑞拉马杜罗政权的行为及相关组织活动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威胁,决定对从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无论直接或间接进口)输美货物加征 25% 的关税。该关税是额外征收的,国务卿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相关部门将负责管理、执行和评估关税效果,且需定期向总统汇报,该行政令自 2025 年 4 月 2 日生效 。
七、大洋洲
【新西兰】【税务】
3 月 24 日,新西兰《2024 - 2025 年度税收(应急响应和补救措施)法案》提交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审议。该法案是一项综合性法案, 旨在修订多项税收相关法律。 内容涵盖设定 2024 -
2025 财年所得税税率、建立应急税收减免通用机制、引入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等。此前,财政和支出委员会已对其进行审查并建议通过。
来源: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二、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8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 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 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 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 日
郑州市联钢实业有限公司
邮箱:marketing@cus-grou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