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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预警信息(2025年6月26日)

来源:郑州市联钢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6-26 点击数:

(第49期 )

  一、经贸预警

  一、美国 ITC发布对智能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 6月 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公告称,决定对特定智能穿戴设备、 系统及其组件 (Certain Smart

  Wearable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 s Thereof, 调 查

  编码: 337-TA-1398) 的337最终初裁 (FID) 和建议救济措施进

  行部分复审, 即是否满足美国注册专利号 11,868,178美国国内

  市场地位的经济要素,并建议采取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书面材料不晚于7月 7日提交。 中国、 美国、英国、 法国、 阿联酋、 印度共6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二、美国 ITC发布对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的 337部分终裁2025年 6月 20 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公告称, 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 ( 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 s Thereof, 调 查 编 码 :337-TA-1382) 作出 337部分终裁: 本案行政法官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终止本案调查。2023 年 12 月 1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启动 337 调查。中国、美国共 2 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三、美国 ITC 发布对充电电池及其组件的 337 部分终裁

  2025 年 6 月 20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1)作出 337 部分终裁: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瑞莱昂(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裁 No.30)和列名被告中国江苏如果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美国 RNG International Inc. of Ontario, CA(初裁 No.31)的调查。

  中国、美国共 13 家企业为列名被告。四、印度对中国乙腈征收反倾销税

  2025 年 6 月 19 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6/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 2025 年 3月 21 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俄罗斯的乙腈(Acetonitrile)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 202-481 美元/吨,俄罗斯 292 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292690 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五、印度对中国丙草胺征收反倾销税

  2025 年 6 月 19 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7/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 2025 年 3月 21 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任何形式的丙草胺及其中间体–2,6-二乙基-n-(2-丙氧基乙基)苯胺(也称为 PEDA)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 1246.9-2017.9 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2921 4250、2921 4290、2922 1911、2922 1912、2922 1919、2922 1990、2922 2990、3808 9193、3808 9199、3808 9391、3808 9399、3808 9911、3808 9912、3808 9991、3808 9992 以及 3808 9999 项下的产品。

  六、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中国热轧钢卷双反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

  2025 年 6 月 19 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5/04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Hot Rolled Coil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2024 年 11 月 15 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 2024/093 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 BlueScope Steel Limited 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七、韩国对中国连二亚硫酸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5 年 6 月 20 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 2025-24 号公告,决定自 2025 年 6 月 21 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Sodium Dithionite)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税率为15.15%,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 33.97%。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 2831.10.1000。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二、经贸动态

  (一)新西兰将对持有效澳大利亚签证的中国公民试行免签政策

  据新西兰政府网站 15 日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起,新西兰将对持有有效澳大利亚旅游、工作、学生或家庭签证的中国公民试行免签入境政策。免签政策将试行 12 个月。

  公告说,这部分中国公民只需申请新西兰电子旅行许可,无需申请签证,即可在新西兰停留不超过 3 个月,但新政策不适用于经澳大利亚中转的旅客。

  此外,自今年 11 月起,中国公民经新西兰机场中转将不再需要过境签证,只需申请新西兰电子旅行授权(NZeTA)。

  (二)海湾国家 GC 标志认证部分新版标准即将强制实施

  GC 标志认证证书作为产品进入海湾 7 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曼、也门)市场的准入证书,其认证原则上采用 GSO/IEC 等标准的最新版本。

  有关插头、插座、离心式脱水机、烘干机、冰箱、冷柜、洗衣机、相关家用电器电磁兼容(EMC)的新版标准即将强制实施,基于旧版标准获得的证书须在新版标准强制实施日期前完成证书更新,否则证书将会被暂停或撤销。

  (三)CIPS 人民币国际信用证业务正式开通

  6月 18 日,CIPS 人民币国际信用证业务在五大国有银行相关海外分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开泰银行、巴西 Master Bank 等外资银行以及中国五矿、通用技术集团等企业见证下正式开通。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CIPS 国际信用证服务是跨境清算公司为便利市场主体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开展国际贸易结算推出的信息服务,该业务开通对优化中国与全球各地区双边人民币贸易结算具有重要意义。

  (四)缅甸降低半散件及全散件燃油车的进口关税

  缅甸计划与财政部 6 月 6 日发布 39/2025 号通知,依据《海关关税法》第 3 条第(D)款,为支持经济复苏和微、小、中型企业发展。以半散件组装方式和全散件组装方式在缅甸国内组装的燃油车进口可享受关税减免。

  根据《2022 年缅甸海关关税表》,此前排量在 2000CC 以下的个人乘用车,半散件组装车辆关税为 7.5%,全散件组装车辆关税为 5%。调整后的关税为:半散件组装车辆为 5%,全散件组装车辆为 3%。对于排量在 2001CC 以上的个人乘用车,关税从半散件组装车辆的 7.5%和全散件组装车辆的 5%,分别降至半散件组装车辆为 5%和全散件组装车辆为 3%。个人三轮车的关税从半散件组装车辆的 7.5%和全散件组装车辆的 5%,分别降至半散件组装车辆为 3%和全散件组装车辆为 1.5%。

  此外,卡车及车身、建筑用车、商用三轮车和客车的汽车零部件,此前关税为半散件组装车辆 7.5%和全散件组装车辆 5%,现分别调整为半散件组装车辆和全散件组装车辆均为 3%。摩托车的关税也从半散件组装车辆和全散件组装车辆 3%,降至半散件组装车辆和全散件组装车辆均为 1.5%。

  该通知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结束。

  来源:焦点视界

  三、政策解读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法律环境指南

  一、国情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腹地,是原苏联 15 个加盟共和国之一,人口数量居中亚五国之最,是中亚地区第二大经济体和该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乌兹别克斯坦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丰富,现探明有近 100 种矿产品,其中金、铀、铜、岩盐与钾盐等储量位居世界前列,油气资源位居中亚前列,是传统的资源出口导向型经济体。乌兹别克斯坦盛产的“四金”包括黄金、“白金”(棉花)、“乌金”(石油)、“蓝金”(天然气)。此外,乌兹别克斯坦还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以及水电潜力。

  中国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和投资来源国,乌兹别克斯坦其他主要的贸易伙伴还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韩国等。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4年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货物贸易出口额为 197 亿美元,主要出口货物包括黄金(占比 38%)、食品(占比 11%)、纺织品(占比 10%)等;进口额为 352 亿美元,主要进口产品包括机械设备(占比38%)、化工产品(占比 13%)、能源及石油产品(占比 11%)等。

  乌兹别克斯坦外商投资活跃的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油气、金属、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等领域。2023 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出台了《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其中包括“确保经济可持续性、保障人民福祉”的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在 2030 年之前实施超过 500 个总价值达 1500 亿美元的战略性技术和基础设施项目;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正在积极推进能源转型和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计划在 2030 年实现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 2.5 万兆瓦的目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在乌兹别克斯坦,外商投资主要受《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规制,并受到《保护私有财产和保障所有者权利法》《企业经营自由保障法》《关于鼓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共计 12 章、69 条,全面规定了投资行为、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投资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基本制度,在保留原“外资三法”(即《投资和投资活动法》所取代的《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人权利保障和保护措施法》《投资活动法》等 3 部法律)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投资税收贷款、投资补贴两类优惠措施,明确规定为获得法定优惠以外的投资特殊优惠条件应当与中央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此外,《投资和投资活动法》承认“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新的法律规定导致投资条件恶化,包括导致跨境投资汇返程序更复杂或可汇返的投资收益降低、设定更高或更低的投资限额、限制外国投资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导致外国投资人办理签证的程序更加复杂化、对外商投资设定其他额外要求等,自投资之日起 10 年内仍适用对投资人有利的旧法,但投资人有权选择适用新法中对投资人更有利的条款。此外,《投资

  和投资活动法》进一步规定,如果该法与乌兹别克斯坦其他法规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对投资人更有利的规定。

  根据《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对外贸易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s and Foreign Trade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是乌兹别克斯坦外商

  投资领域的主管机关,连同其他国家机关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还规定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监察专员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人在乌兹别克斯坦享受国民待遇甚至部分领域的超国民待遇,仅在大众传媒、银行业等极个别行业中存在外商投资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外国公司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子公司、代表处和其他非法人企业组织。总体而言,子公司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代表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总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行使总公司的部分职能,实践中,由于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分公司的法律程序尚不明确,外国公司一般只能设立代表处作为其乌兹别克斯坦当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代表处原则上不能从事盈利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实践中,由于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和公司治理要求更为复杂,如拟投资行业无特殊监管要求,外国投资人一般倾向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主要由乌兹别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规定,其基本制度与大陆法国家公司法较为相近。乌兹别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级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经理是乌兹别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机构为司法部下属的国家服务中心(Centre of Public Services),申请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书、设立人身份证明(外国法人股东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登记信息摘录或外国自然人股东的护照)、新设公司的章程、设立协议、支付注册费的证明等。国家服务中心将自动为新设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手续,但企业需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取得公司印章和申请特定经营活动的执照许可。

  三、工程承包和 PPP 投建营项目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承包商承揽特定类型的工程应当通过统一许可申办网站向乌兹别克斯坦建设部申请相应许可,主要包括

  (1)桥梁和隧道的设计、施工和维修;

  (2)天然气或石油管道的设计、施工、运维和维修;(3)高风险或有潜在危险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运维;(4)编制建筑施工文件;

  (5)高空作业的维修和建安工作;以及

  (6)电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

  为简化程序、提高政府效率,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 2022 年 2 月 22 日第 86 号内阁令《关于通过专用电子系统颁发部分许可证的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承包商可通过该电子许可系统根据自身活动类型申请相关许可。除法定的承包商资质外,从 2020 年开始,乌兹别克斯坦还通过电子评级系统对承包商进行评级,该系统将综合承包商的项目经验、专业人员、财务指标等方面的 71 项具体指标,将承包商分为 A、B、C、D 四个级别(每个级别包含 3 个子级别),以便项目业主(尤其是公共项目的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

  乌兹别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采购法》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国家采购法实施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预算机构、国家基金、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采购,而工程项目由于采购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共采购工程的招标信息应在公共采购官网上发布,且原则上不排斥外国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原则上业主可以自行决定采用招标、邀标、议标等采购方式、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招标要求。从 2021 年开始,乌兹别克斯坦引入了本地化采购政策,通过了 2021 年 1 月 29 日第 41 号内阁令《关于支持本地生产商的措施》,其中列明了在国家采购中禁止或限制进口数百项商品或服务,且规定了本地供应商在采购程序中享有一定特殊优待。但整体上,前述措施并非专门适用于工程类项目,未规定具体的工程本地化率要求,且并不适用于私人投资项目。尽管如此,实践中无论是公共采购业主还是私人业主,仍可能倾向于要求承包商优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当地采购。

  根据《公私合作法》,PPP 模式可适用于任何与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的公私合作项目,合作模式类型也较为广泛,常见的基础设施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均可纳入 PPP 项目。《公私合作法》中明确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为 PPP 项目的最终主管机关,并设立隶属于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的 PPP 发 展 局 ( 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Development Agency under the Ministry of Finance)作为 PPP 项目主管机关。《公私合作法》规定 PPP 项目可以由政府或投资人发起。对于政府或投资人发起的 PPP 项目,根据 PPP 项目的预设投资金额,行业主管机关负责批准 100 万美元以下、PPP 发展局负责批准 100 万至 1000 万美元之间、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负责批准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无论是由政府还是投资人发起,主管机关批准项目方案后均应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投资人享有 PPP 项目必须的资产或其他知识产权、或以总统令形式批准的特殊项目,可以通过直接谈判选择投资人。此外,《公私合作法》还结合一般 PPP 实践,明确投资人有权使用 PPP 项目资产权益、PPP 合同权益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为贷款人设立担保以及融资人的介入权等,以及投资人受法律变更影响时有权要求补偿的机制,以此加大对投资人融资和运营稳定的保障力度。

  乌兹别克斯坦在 2024 年 8 月出台了《关于 2024-2030 年发展公私伙伴关系的若干措施》,计划在 2030 年之前吸引至少 300 亿美元私人投资参与 PPP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塔什干-安集延公路和塔什干-撒马尔罕高速公路和泵站、灌溉水渠、配电网络、污水处理管网现代化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外汇监管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发生的支付行为不得使用外币而仅允许使用法定货币——乌兹别克斯坦苏姆,且应当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央行批准的商业银行从事外币业务;但外国投资者在其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公私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下实施的项目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规定豁免此要求。此外,包括对外贸易和服务(工程)合同下的支付,存款、贷款、租赁及投资收益和利息的支付,贷款偿还,外商直接投资等在内的交易原则上不受币种限制。《外汇监管法》和《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规定,在妥善履行税务等其他财产性债务后,外国投资人有权自由地汇入外币资金,或将经营所得自由兑换为外币并汇出乌兹别克斯坦。但是在外商投资公司出现破产、刑事案件或未履行完毕的裁决或判决时,投资汇返等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项目融资方面,乌兹别克斯坦私有企业举借外债应当通知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并进行登记。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未规定法定的项目融资债股比要求,原则上允许企业在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上设立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权、质权登记,实践中也允许通过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订基础设施项目的直接协议来保障融资机构的介入权。

  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近年来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下,乌兹别克斯坦在光伏 PPP 项目招标中,通过优化交易文件机制,包括电价机制、付款担保和外汇可得保障等,增强项目可融资性,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者。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外经银行(NBU)、工业建设银行(Uzpromstroybank)、阿萨卡银行(Asaka Bank)、农业银行(Agrobank)等。除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个别外资商业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代表处外,包括中资银行在内的外资商业银行鲜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日常银行业务。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 1189 条规定,商事主体拥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因此,无论商事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原则上均可以选择外国法作为协议的适用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体系分为宪法法院,对民事、刑事和自然人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体系,对经济活动纠纷和企业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经济法院体系,以及对军人犯罪、涉军商事纠纷、国家秘密等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体系。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通常来说,一审法院由独任法官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 1 个月内提起二审上诉、或在一审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提起三审上诉;取得二审或三审判决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的,仍有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再审程序。根据乌兹别克斯坦 2021 年 7 月 28 日第 703 号《法院法》(2024 年 3 月 2 日修订),乌兹别克斯坦的诉讼程序以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或当地大多数人口的语言进行;然而,实践中,诉讼通常以乌兹别克语和俄语两种语言进行。

  除行政、家事、劳动等少数法定争议类型外,经济法院管辖的商事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亦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诉诸仲裁。塔什干国际仲裁中心( Tashkent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是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最知名的仲裁机构之一,仲裁程序受 2006 年 10 月 16 日第 64 号《仲裁庭法》规制,仲裁程序的语言可以由仲裁双方约定。乌兹别克斯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对于不属于经济法院专属管辖、且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境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经济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受中乌两国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下称“《中乌BIT》”)的保护。此外,鉴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均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还受到《华盛顿公约》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投资争端的解决上,《投资和投资活动法》第 63 条设置了四级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双方产生投资争端后,应当首先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当由乌兹别克斯坦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而当协商、调解和法院审理均无法解决投资争端的,才可以将投资争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投资协议规定提交国际仲裁。虽然《投资和投资活动法》的上述要求不违反《华盛顿公约》关于缔约国可以要求另一缔约国投资人在穷尽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后、方得将投资争端提交 ICSID 仲裁的规定,但《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态度整体趋于保守。中国投资人是否可基于《中乌 BIT》的规定,当然豁免《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规定的调解、诉讼前置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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