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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7-29 点击数: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豫财贸〔202035号)(见附件2)精神,通过评审、上报备案、名单确定及公示等程序,确山县等13个县被确定为2020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做好综合示范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方案。各示范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本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县政府官网公示。示范县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方案,因需要增加或更换项目承办单位、创新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或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须按相关规定,说明变更理由,严格变更程序,重新在政府官网公示。承办单位项目建设方案须报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案报送。各示范县实施方案须经所属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于2020930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简称“省主管部门”)备案。省直管县政府直接报备。

(三)承办单位选择。示范县根据本通知和县政府拟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及其承办单位的条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拔相关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项目承办单位应是有一定实力的流通、电商、物流、培训等单位,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有较强业务拓展能力和投融资能力。

2.具有商品组织、仓储管理、网络营销等供应链经营业务经验及管理运营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的能力。

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四)项目检查验收。各示范县应督促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时限、内容、投资额度落实项目建设。示范县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按照本地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功能要求,在收到承办单位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承办单位申请验收的项目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省、市主管部门将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支持发展共同配送,推动邮政、供销、商贸物流、快递、交通等资源整合,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降低农村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专项资金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30%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升级,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统筹品控、品牌、认证、培训、营销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地区立足农畜牧业、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物流产业园等现有园区为中心,推动电商、物流、培训、金融、创意等服务集聚发展,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30%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强与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资源对接,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优化重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更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消费需求。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20%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重点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基础知识和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培训机制,突出培训质量而非数量。完善标准化教材,提升培训的针对性,根据实际需求丰富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培训内容。健全培训转化机制,指导对接就业用工,注重跟踪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示范县网络交易平台和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有关支持项目资源要开放共享。示范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要杜绝重支出轻管理、重建设轻服务等现象。同时各示范县要按照申报时的承诺,积极落实本县配套资金,支持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二)资金拨付。为加快资金使用,承办单位应按照示范县政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建设,根据协议(合同)规定,可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经县政府组织验收,给出“合格”结论,在县政府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整体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项目全部资金。为更好支持项目建设,各示范县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采取积极可行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提高资金执行率。

(三)资金监管。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投入额度、设备购置与归属须在承办单位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示范县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资金安排方案和承办单位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中。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对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账目管理。各示范县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绩效评价。省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原则上在财政资金下达后第三年上半年完成,并形成评价报告,报商务部备案。对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及乡村振兴等成绩突出的示范县在后续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虽通过绩效评价,但因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慢等原因,财政后续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的示范县,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回头看”、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整改效果,确保问题“见底清零”;对整体工作推进慢或在审计、巡视巡查等相关检查中发现财政资金管理、项目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等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示范县,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开展督导调研,打造农村电商发展的新样板,并委托第三方对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各示范县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要加强综合示范过程管理,建立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完善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土地、税费、人才等配套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做好设计,增强贫困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快补齐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二)推进项目实施。各示范县实施方案报备后,要抓紧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确需调整或变更,必须事先向省主管部门报备,然后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三)强化责任监督。各市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示范县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示范县加强对承办企业履约能力的考核,不仅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的后期运营和扶贫实效;督促示范县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统一设置标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建立村级服务网点台账,如实做好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产品上行等记录。相关省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挂牌督战20个县(市、区)、未出列的52个贫困村工作指导和组织帮扶,巩固电商扶贫成效。省主管部门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暗访或现场督导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组织对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

(四)着重政务公开。省商务厅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在厅官网开设“电商进农村”专栏。各示范县要在县政府官网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并明确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承办企业选择程序、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人员培训等信息。

(五)认真报送信息。信息报送是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示范县要按照商务部要求,认真组织信息报送,特别是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要明确一名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及时开通“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端口,尽快完成系统内月报、年报填报及日报数据对接工作。凡接受中央或省财政补贴的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承办单位的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示范县要加快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通过手机或电脑安装“智慧乡村服务应用”APP,实时掌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分布、经营状态、网络销售额等情况,为绩效评价、服务监督、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提供便利,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运营水平奠定基础,不断提升综合示范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示范县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作进展情况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同时,在省商务厅官网首页进入“电商扶贫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电商扶贫相关信息。省主管部门将建立综合示范工作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做好经验总结。各示范县要及时梳理总结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模式,及时将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村产品上行、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助农增收等方面成功的案例汇总、归纳、上报。

(七)重视宣传引导。各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活动、经验、成效的宣传报导力度,积极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引导农民群众更新观念,提高贫困群众的电子商务知晓率、参与度,调动贫困群众学电商、用电商、促增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参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营造发展本县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廉政建设。各示范县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示范效果;要加强对示范工作参与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 0371-63576801

省财政厅 0371-65808993

 

 


附件2:

     河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豫财贸【202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