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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预警信息(2025年 6月 6 日)

来源:郑州市联钢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6-06 点击数:

(第46期)

  一、经贸预警

  一、 墨西哥对中国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5月29 日, 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 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征收0~0.26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其中,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0、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0.12美元/千克、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为0.04美元/千克、 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0.26美元/千克、 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为0.14美元/千克、 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为0.10美元/千克、其他出口商为0.26美元/千克。涉案产品为特性粘度不低于60毫升/克(或0.60分升/克)的原生聚酯树脂,以及特性粘度不低于60毫升/克(或0.60分升/克) 的原生聚酯树脂与回收PET的混合物,不包括100%回收和再循环自PET瓶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3907.61.01和3907.69.99。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二、韩国延长对中国石油树脂临时反倾销税期限

  2025 年5 月30 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10 号公告,将中国石油树脂(Petroleum Resin)临时反倾销税的截止日期由2025 年6 月20 日延期至2025 年7 月31 日。本案涉及韩国税号3911.10.1000 项下的产品,但是软化点不低于130℃的C9 石油树脂不适用上述临时反倾销税。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 年6 月9 日前向韩国企划财政部提交评述意见。2024 年8 月2 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中国的石油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

  三、法国通报中国出口抹茶不合格

  2025 年6 月3 日,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官网消息,因产品检测出噻虫啉含量超标,法国通报中国出口的抹茶不合格。警报编号2025.4161。

  四、丹麦通报中国出口红胡椒不合格

  2025 年6 月3 日,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官网消息,因产品检测出农药毒死蜱含量超标,丹麦通报中国出口红胡椒不合格。警报编号2025.4148。

  五、斯洛伐克通报中国出口大芸豆不合格

  2025 年5 月30 日,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官网消息,因产品中镉元素含量超过最高残留限量(MRL),斯洛伐克通报中国出口大芸豆不合格。警报编号2025.4074。

  六、波兰通报中国出口玩具滑板车不合格

  2025 年6 月5 日,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官网消息,因产品前轮直径太小,车轮容易卡在不平整的地面上导致儿童摔伤,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以及欧洲标准EN 71-1 的要求。波兰通报中国出口玩具滑板车不合格。警报编号:OR/00087/25。

  七、荷兰通报中国出口手表不合格

  2025 年6 月4 日,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官网消息,因产品所含镍的释放率过高,镍是一种强致敏剂,皮肤直接长时间接触或接触含镍物品会引起过敏反应,不符合《REACH 法规》的要求。荷兰通报中国出口手表不合格。警报编号:SR/02081/25。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二、经贸动态

  中国出口汽车运输船在太平洋海域突发火灾

  当地时间6 月4 日凌晨,一艘从中国港口出发,载有约3000 辆汽车(其中约800 辆为电动/混电车)的汽车运输船“Morning Midas”轮在太平洋海域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阿拉斯加阿达克岛西南方向约300 海里(约483 公里)处。目前全部22 名船员无人伤亡,已经弃船被安全转移。该船于5 月26 日从中国上海港启程,途径烟台港,原定于6 月15 日抵达墨西哥拉萨罗卡德纳斯港,此次航行主要为中国出口至北美的汽车运输任务。虽然目前尚不清楚船上电动车的具体品牌和车型,但媒体普遍认为,其中可能包括中国主流新能源车企产品。“在途货物”关税豁免截止日期延长至6 月16 日日前,美国海关(CBP)发布了最新公告,宣布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的规定,互惠过境结束日期将延长至6月16日。

  此次公告主要涉及以下三大政策更新要点:

  其一,在途豁免截止日期延长:原定5 月28 日的“在途货

  物关税豁免”政策截止日期被延长至2025 年6 月16 日。这意味着那些在2025 年4 月5 日、9 日或10 日之前已装船并在运输途中,且在6 月16 日之前完成入境申报的货物,依然能够享受关税豁免(注意:豁免的为IEEPA 规则下的互惠关税)。

  其二,特定国家商品的关税调整:对于在2025 年4 月9 日

  至10 日期间装船、并在6 月16 日之前入境的中国商品,将不再按照原有的国别特定税率,而是将适用10%的附加关税。这些商品在报关时需使用HTS 代码9903.01.25 进行申报,确保符合新的政策要求。

  其三,防止滥用豁免政策: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在途”豁免政策,美国海关明确指出,只有符合上述时间范围内装船并完成入境申报的货物,才有资格享受豁免待遇。

  据悉,根据现行IEEPA 规则,美国对中国商品仅保留10%的基准税率,但根据上述最新政策,对于2025 年4 月9 日至10 日装船并计划在6 月16 日之前入境的中国商品,将在原有10%基准关税基础上,额外加征10%的附加关税。

  50%进口钢铝关税正式生效,多国酝酿反制

  当地时间4 日,美国进口钢铁和铝的关税翻倍至50%的政策正式生效。此前,白宫还致信贸易伙伴,催交谈判方案。多国酝酿反制措施,展开与美国的“拉锯战”。

  欧盟委员会发言人奥洛夫·吉尔2 日称,欧盟对美国宣布将钢铁进口关税从25%提高到50%表示强烈遗憾。欧盟重申,如果谈判无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欧盟准备采取反制措施。

  墨西哥经济部长埃布拉德3 日表示,美方的关税“不公平、也不可持续”,他将在本周五访问美国,要求美方将墨西哥排除在这项措施之外。他说,如果美方的征税继续进行,墨西哥有一个“B 计划”。

  加拿大总理马克·卡尼当地时间4 日表示,美国的钢铝关税毫无正当性,也没有法律依据,不仅对美国工人和产业不利,对加拿大产业同样造成冲击。卡尼表示,作为美国最大的钢铝供应国,加拿大将作出回应。

  电池法延期两年落地

  5 月21 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提案,计划把《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里规定的经济运营商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的实施时间,从原定的2025 年

  8 月18 日往后推迟两年,新的实施日期定为2027 年8 月18 日。

  欧盟委员会指出,这一举措的目的是给企业和监管机构留出更充裕的准备时间,以便应对诸如供应链调整、第三方认证机制存在不足以及新法规需要协调等诸多挑战。

  符合条件企业允许以15%优惠关税进口电动汽车

  印度当局现已敲定新的电动汽车政策。根据新政策,允许企业以15%的优惠关税进口价格为3.5 万美元(现汇率约合25.2 万元人民币)的电动汽车,为期五年。

  据悉,相应车企需在印度投资4.86 亿美元(现汇率约合34.99 亿元人民币)制造电动汽车,才允许以较低的关税进口电动汽车,每年最多可进口8000 辆。企业需要在3 年内实现25% 的汽车本土化,在5 年内实现50%的电动汽车本土化。

  来源:焦点视界

  三、政策解读

  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

  1.请问二手硬盘可以办理原产地证书吗?答复:

  一、原产地证书的核心要求

  原产地证书(C/O)的核心作用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其签发需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即货物需在出口国经过充分加工或制造,使其税则归类、价值比例或加工工序达到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对于二手货物,需具体分析其是否满足这一标准:

  1.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二手硬盘:若仅是简单的翻新、清洁或重新包装,未改变其原有属性或税则编码,通常无法认定为原产于中国,因此不能申请中国的原产地证书。

  2.经过再制造或深度加工的二手硬盘:若在中国境内进行了核心部件更换、功能性升级等实质性改造,并符合中国原产地规则(如加工增值比例超过一定阈值或税则编码改变),则可能具备申请资格。

  二、实际操作的常见限制

  1.贸易惯例:原产地证书通常用于新商品,二手货物因原产国认定复杂,实际申请案例较少。

  2.进口国政策:部分国家可能对二手商品的原产地证明有额外限制,需提前确认目的国要求。二手产品原产地判定相对复杂,您可以联系产地证出具机构,当地贸促会和海关,以当地出证机构为准。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天津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3.我司现拟与韩国一合伙人在韩成立合资公司,以销售我司生产的商品。根据韩国法律,请问我方对在韩成立的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合资公司的争端仲裁地是否有必要明确?能否选择中国上海作为仲裁地?争端仲裁时依据的法律是以仲裁地为准,还是以台同内容为准?此外,在韩国成立合资企业的中国公司是否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注意?

  答复:

  一、对在韩成立合资公司的责任承担

  根据韩国法律以及国际通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原则,在韩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在您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合资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自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资公司的债务责任”,这与韩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相符。在正常情况下,当合资公司面临债务时,您作为股东,只需承担您所承诺的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但需注意,若存在法律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 情形,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资公司争端仲裁地的选择明确合资公司的争端仲裁地是非常有必要的。仲裁地的选择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可以明确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需注意,仲裁地为法律概念,不同于仲裁开庭地。前者作为仲裁裁决“籍属”,后者作为开庭的地点。当事人如果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裁决的,仲裁地法院有管辖权。

  四、争端仲裁依据的法律法律适用通常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当事人有权协商后选择适用法。在国际仲裁中,争端仲裁依据的法律并不必然以仲裁地为准,也不是单纯以合同内容为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一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这种约定优先于其他规则适用。二是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仲裁庭可能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会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因素。三是仲裁地的法律可能会对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进行规范,例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进行等,但这并不等同于仲裁实体争议的解决依据仲裁地法律。在选择仲裁地和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适用的法律对己方有利且具有可操作性。

  五、中企在韩成立合资企业需注意的其他问题(1)税务问题:韩国的税收制度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业务活动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中国公司需要了解韩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注意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通过中韩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合理安排税务架构,降低税务成本。(2)劳动法律问题:韩国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较大,在雇佣、解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在组建合资公司时,需要按照韩国劳动法律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避免因劳动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行业准入和审批问题:某些行业在韩国可能存在特殊的准入限制和审批程序。在成立合资公司前,要充分了解目标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合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韩国的行业管理要求。例如,金融、电信等行业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才能开展业务。(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合资公司涉及到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需要了解韩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时在韩国申请和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引进、产品开发等过程中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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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我们是货代企业,请问能否与被列入美国BIS 实体清单上的企业进行合作,给他们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可以的话,我们需要从哪几个维度进行风险控制?

  答复: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通过实体清单和其他出口管制清单,管控向特定最终用户出口受EAR 管制的物项(后简称“EAR 管制物项”),以实现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及外交利益的目标。

  一、是否能合作?

  1.首先明确运输的物项是否属于EAR 管辖范围(包括美国原产物项、含美国技术或软件的外国产品等)。如是则不建议合作。因EAR 明确规定“其他实体不得协助从事EAR 违规交易”,运输属于协助范畴。特别注意如涉及以下任一情况,则严格禁止合作:(1)运输CCL 清单内的美国原产物项(含技术/软件);(2)运输外国制造的含美国技术/软件的直接产品(如使用美国设备生产的半导体);(3)货物最终用途与核扩散、军事应用等美国禁运领域相关。

  2.如果非ERA 管辖范围的产品(例如完全不含美国成分的非敏感产品),理论上可以提供服务,但是需要控制风险。如要求客户提供书面声明,明确货物ECCN 分类,成分分析(原产地含量,生产设备情况)以及最终用户和用途,目的地等,避免涉及军事、核扩散等敏感领域。

  二、风险控制维度

  3.客户筛查。在接单前通过BIS 官网验证客户及关联方(母公司/子公司)是否被列入清单。对历史合作客户进行回溯审查,防止存量业务涉及清单实体。

  4.货物合规审查。要求托运人提供完整的货物HS 编码、ECCN 编码及技术参数,对照CCL 清单判断管制状态。核查货物是否属于美国技术/软件的直接产物(需供应商提供供应链声明)。对"军民两用"敏感品类(如半导体、传感器等)实施强化审查。的业务流程隔离。设立独立业务单元处理涉清单企业订单,与普通业务物理隔离。在运输单据中标注"EAR99"等合规标识(针对非管制货物)。禁止为清单实体提供仓储、报关等衍生服务。

  的法律文件约束。在运输合同中加入合规承诺条款,要求客户保证货物不违反EAR 管制。保留随时终止合作的权利,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5. 健全完善内部合规体系。设置专职出口管制合规人员,建立覆盖全业务链的合规流程,保留物流单据、沟通记录、客户声明等证据,以应对BIS 审查。(建议至少保存5 年)。可登陆BIS 官网或使用官方工具(如CSL、CCL)实时关注最新变化,合作中如遇问题建议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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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们是一家云南食品企业,我们的商标可能被同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抢注了,请问应该如何应对?

  答复:商标被抢注是一种较为常见且可能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严重损失的侵权行为,以下从不同阶段详细介绍应对策略:

  1.如果您的商标已被抢注,但未公告:可以在抢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如:产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获奖证书等,主要是证明自己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阐述理由:说明被异议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等。

  2.商标已被抢注且已公告阶段:如果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注册时间未超过5 年(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3.与抢注者协商:如果您无法通过途径2 实现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与抢注者进行协商谈判,通过购买、合作等方式解决商标纠纷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例如,如果抢注者抢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企业又急需该商标来开展业务,那么企业可以与抢注者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商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标转让或合作备案手续。

  4.通过法律维权: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假冒伪劣商品、擅自使用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标识等,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打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侵权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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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我公司一个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是孟加拉银行,孟加拉银行把单据放给进口商后没有付款,请问此情况如何解决?

  答复:您的情况涉及信用证的核心原则,即开证行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原则上应无条件付款。根据国际商会(ICC)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一旦银行接受单据,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能以进口商拒付或财务问题为由拖延。UCP 600 第7 条明确规定,开证行在收到合格单据后,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如果孟加拉银行已经放单但未付款,它应当提供合理解释,否则可能违反信用证惯例。

  通常,银行在收到单据后,有5 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UCP 600 第15 条)。如果发现单据不符,它必须在此期间内书面通知出口商,否则将视为接受单据,并应付款(UCP 600 第16 条)。如果孟加拉银行没有在期限内提出不符点,并且已经放单给进口商,那么它就没有理由拒绝付款。

  针对这个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直接联系开证行,明确拒付原因。首先,您需要与孟加拉银行确认,他们为何放单但未付款。如果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原则上应立即付款。可能的拒付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拒付,银行未能从其账户扣款;银行本身流动性出现问题,不愿或无法履约;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但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您;孟加拉的外汇政策导致延迟付款。如果银行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您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拒付声明,作为后续追索的依据。

  2.通过保兑行或通知行施压(如适用)。如果您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即另一家银行已对该信用证提供付款担保),那么您可以直接向保兑行索款,而不必依赖孟加拉银行。如果没有保兑行,但信用证是由某国际银行通知的,您可以联系通知行,请他们向孟加拉银行施压,要求付款。国际银行间的信誉对部分中小银行可能形成一定的压力。

  3.申请孟加拉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介入。如果孟加拉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付,您可以向孟加拉中央银行(Bangladesh Bank)投诉,要求他们调查并敦促银行履行付款义务。孟加拉央行作为监管机构,理论上有权要求其国内银行遵守国际信用证惯例。此外,孟加拉的银行体系受孟加拉中央银行监管,其外汇管理法规(《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 1947》)对国际支付有一定约束力,部分情况下银行可能需要央行批准才能完成资金汇出。如果是因为外汇管制问题导致延迟付款,您可以向孟加拉中央银行提出申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并敦促银行履约。

  4.评估进口商是否已提货,考虑进一步行动。如果孟加拉银行已经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那么对方很可能已经提货。您可以:(1)通过货代公司或船公司确认提货状态,看看是否还能采取保留货权的措施;(2)直接联系进口商,询问付款进度,并施加商业压力,如暂停后续合作等。如果货物已经被提走,而孟加拉银行仍不付款,那情况会更复杂,可能需要走法律或外交手段。

  2.采取法律行动(需评估成本)。如果所有方式都无法解决,您可以考虑聘请孟加拉当地的律师,评估是否可以起诉孟加拉银行或进口商。但诉讼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跨国执行判决也有难度。因此,建议先通过银行间施压、监管投诉等方式尝试解决。

  建议:目前的情况建议先从银行施压、监管投诉入手,如果信用证有保兑行或通知行,尽快寻求他们的协助。其次,尽快确认进口商是否已提货,以决定是否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如果沟通无果,再考虑法律行动,但要评估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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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贸促会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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