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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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预警信息(2025年 6月 4 日)

来源:郑州市联钢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6-04 点击数:

(第45期)

  一、经贸预警

  一、美国ITC发布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2025 年5月29 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 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 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 sandComponents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9)作出337部分终裁: 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0 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 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111,227第12-16、20项申诉的调查。 中国、 美国共7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二、 美国ITC发布对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 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的337部分终裁2025 年5月29 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 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 品( 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Same,andProducts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52)作出337 部分终裁:本案存在盗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向经由列名被告中国浙江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甘莱制药有限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涉案产品发布时长七年的有限排除令,并对上述列名被告发布禁止令,列名被告Jinzi Jason Wu 存在侵权但撤销对其惩罚,本案调查终止。中国、美国共5 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三、美国ITC 发布对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 部分终裁

  2025 年5 月29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75)作出337 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 年5 月7 日作出的初裁(No.66)不予复审,即基于专利许可和仲裁达成和解,本案调查终止。中国、美国共4 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四、美国作出升降门扭簧反倾销初裁

  2025 年5 月28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升降门扭簧(Overhead Door Counterbalance Torsion Springs)

  作出反倾销初裁,因中国企业未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34.33%(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34.33%)、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778.3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78.31%);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87.2%-124.86%(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84.54%-122.20%)。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 年8 月11 日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于2025 年10 月13 日对印度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320.20.5020 、7320.20.5045 和7320.20.5060 项下产品。

  五、美国ITC 作出铝制电线电缆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5 年5 月29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电线电缆(Aluminum Wire and Cabl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六、欧盟对中国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扁轧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 年5 月28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扁轧产品(Flat-Rolled Products ofIron or Non-alloy Steel Plated or Coated with Tin)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武钢新日铁(武汉)镀锡板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13.1%、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税为46.8%、其他合作企业的反倾销税为24.6%、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为62.3%。涉案产品的欧盟CN (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210 1100、7210 12、ex 7210 70、7210 9040、ex 7210 9080、7212 10 和ex 7212 40(TARIC编码为7210701015、7210708020、7210708092、7210908020、7212402010 、7212408012 、7212408030 、7212408080 和7212408085)。

  七、墨西哥对中国铅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 年5 月29 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铅笔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0.0299 美元/支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 年5 月27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TIGIE 税号为9609.10.01。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二、经贸动态

  6 月1 日起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互免签证

  据外交部领事司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于2025 年6 月1 日生效。根据协定,持有效的中国公务、公务普通及普通护照的人员和乌兹别克斯坦普通护照的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单次停留不超过30 日、每180 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 日,免办签证。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单次停留逾30 日或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定居,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等须经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在入境缔约另一方前申请相应签证。

  6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5 月9 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 年第84 号(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6 月1 日起,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 企业。

  美国对欧盟50%关税推迟至7 月9 日

  当地时间5 月25 日,特朗普表示,在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通话后,同意将对欧盟商品征收50%关税的起征时间从原定的6 月1 日推迟至7 月9 日。《金融时报》报道说,欧盟已经准备对玉米、小麦、摩托车和服装等美国商品征收210 亿欧元的关税,并且还在讨论一份价值950 亿欧元的其他目标清单,包括波音飞机、汽车和威士忌。

  欧盟电池法案两项事宜延期,中国企业获缓冲

  因全球原材料供应链调整、第三方调查机构不足,欧盟本计划于今年8 月实施的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拟被延期两年;原计划于今年2 月执行的企业提交碳足迹报告也因细则未出台而延期,中国锂电池企业对欧出口得到缓冲时间。这两个事项的延期,对中国锂电池出口欧盟是好消息。欧盟是中国锂电池最大的出口市场,中国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5 年前四个月,德国、荷兰、法国、西班牙和匈牙利五个欧盟国家合计占中国锂电池出口额近三成。

  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太阳能设备征收最高3521%关税

  美国政府贸易委员会近日得出结论,从东南亚进口太阳能产品威胁到国内制造商。这意味着对当地四个国家的相关设备征收高关税已成定局。该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表决认定,从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进口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正损害美国制造商利益。根据美国商务部上个月实际算出的关税,柬埔寨部分制造商面临的税率将高达3521%,反映出该国决定停止配合美国调查的影响。其它国家和企业的税率要低得多。越南平均税率在396%,泰国为375%,马来西亚则是34%。

  来源:焦点视界

  三、政策解读

  越南海关清关实务流程(一)

  在越南投资设厂、开展生产,原材料或设备的进口是关键第一步。清关流程涉及法律、估价、物流及税务多个环节,稍有疏忽就可能面临退港、补税、罚款甚至刑责。本系列文章将详细梳理越南清关实务操作要点,力图帮助企业规避常见风险。

  一、越南进口流程全景图

  无论是原材料还是设备,货物进入越南大致流程如下(如图示):

  1.准备报关材料:装箱单、发票、采购合同、HS 编码、产

  品图文说明;

  2.电子申报预审:提交越南海关系统(VNACCS),初步估价

  与审查;

  3.清关查验;

  4.缴税放行;

  5.提货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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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手设备进口合规攻略

  越南原则上禁止二手设备进口,尤其担心旧产能转移,仅在以下情况下例外:

  高科技精密设备(如半导体生产线);合规翻新、可提供检验证书的设备。

  建议进行如下合规操作,保证设备顺利清关:

  设备状态:可翻新但不能伪装新机;避免“刷漆冲关”报关材料:提供原产地证明、真实采购合同、技术参数报价策略:接近市场公允价格,解释价格差异原因拆分申报:可将设备按模块零部件形式进口,规避整机监管进口主体:建议用有进出口权的正规越南法人进行申报案例警示:某科技公司二手设备因报关造假被越南胡志明港两次退港,后经重新估价才完成入关,损失巨大。

  三、海关估价机制与风险控制首先,越南海关估价方式有三种:

  第一,对比估价,通过参考同类设备最近的通关记录,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以确保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第二,申报一致性核查,为了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海关会通过系统自动比对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与装箱单上的信息,以检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红灯抽查机制,当商品申报的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出现较大偏离,浮动范围超出了一般标准(通常设定为±10%),海关将启动红灯抽查机制,对相关货物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走私和逃税行为。(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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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为了确保货物顺利通关,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罚款,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风险控制建议:

  一是在货物报关前,务必提前向海关详细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险等各项费用,并对价格偏差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是选择合作的清关公司时,应确保该公司具备丰富的价格申报经验,能够准确无误地处理报关文件,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的风险

  三是,确保所有报关单证,包括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内容上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以免引起海关的怀疑和审查。

  最后,在越南清关不仅仅是报关,更涉及复杂物流安排,在物流环节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是控制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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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前往越南的货物,可以利用海上提前电子清关服务,这样可以在航运途中就开始进行申报工作,从而提高效率;

  如果您选择了“门到门”的服务模式,请务必详细询问服务提供商,确保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了清关、提货以及上门拖车等环节,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任何不便或额外费用;

  对于钢材等大宗原材料的运输,采用水运与河运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节约成本,因为这种联动运输方式通常比单一的运输方式更加经济实惠。

  四、警惕“货代金融”潜在风险

  在跨境贸易领域,“货代”角色正经历悄然转变。以越南市场为例,部分货代公司已突破传统运输服务边界,深度介入“类供应链金融”业务。这类操作虽看似提升了贸易便利性,却暗藏多重法律风险,需引起跨境企业高度警惕。

  当前越南货代的“类供应链金融”操作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代缴税款的法律越界

  货代公司以“税务优化”为名,代进口方直接向越南海关缴纳关税及增值税。表面上简化了客户流程,实则可能构成间接税务代理。根据越南《海关法》第38 条,税务申报主体应为实际进口商,货代代缴行为若缺乏明确授权文件,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交易主体”,触发税务欺诈调查。

  2.进口资质挂靠的合规漏洞

  货代通过关联的越南本地公司为客户“代理申报”,使实际进口方隐藏于幕后。此类操作涉嫌违反越南《商业法》第52 条关于“企业资质真实性”的规定。一旦挂靠公司因税务问题被越南海关列入“风险名单”,所有以其名义申报的进口业务将面临100%开箱查验,导致货物滞留风险激增。

  3.资金对敲与外汇管制冲突

  货代为客户提供“美元收付款通道”,通过越南本地账户进行资金对敲,规避中国外汇监管。这种操作可能触犯中越两国法律: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地下钱庄”式资金跨境,越南《外汇法》第23 条亦要求企业通过合规银行渠道结算。2024年,某中资企业因通过货代对敲资金500 万美元,被越南国家银行处以交易额15%的罚款。

  三大核心风险场景与案例警示

  1.税务稽查风险:发票与货值的蝴蝶效应货代常以“包税”

  模式吸引客户,通过虚增或虚减货值调整税费。例如,将实际货值10 万美元的电子产品申报为5 万美元,差额部分以“服务费”名义收取。一旦越南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申报异常(如物流轨迹与申报货值不匹配),将触发反避税调查。典型案例:2023年,河内海关对某货代代理的300 批次进口货物展开稽查,发现其中62%存在货值低报问题,涉事货代及其客户均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累计金额达280 亿越南盾。

  2.清关壁垒风险:风险抬头企业的连锁反应越南海关建立

  “企业风险评级系统”,对被认定为“高风险”的进口主体(如货代挂靠公司)实施严密监控。根据越南海关第113/2020 号公告,风险企业再次清关时需额外提交12 项证明文件,通关时间从平均2 天延长至15 天以上。实务案例:某纺织企业通过同一货代的越南公司进口原料,因该公司被列为“风险抬头”,导致后续5 批次货物滞留港口,直接损失达120 万元人民币,还引发下游工厂停工索赔。

  3.成本陷阱风险:低价运费背后的合规代价货代常以低于市

  场30%的运费吸引客户,却在服务费中设置隐性条款。例如,要求客户接受“双清包税”模式,其中包含非法税务处理费(占货值5%-8%)。一旦海关稽查,客户需自行承担补缴责任,而货代往往以“合同约定”为由免责。此类服务费可能被越南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法回扣”,根据越南《反贪污法》第35 条,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五、跨境企业的风险防控策略

  1. 合规流程再造坚持“谁进口、谁申报”原则,确保越南进口商资质真实有效,拒绝使用货代挂靠公司;建立“税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货代提供原始税单及申报文件副本,通过越南税务总局官网验证申报数据真实性。

    国际贸易预警信息

  2.资金结算合规化

  采用“银行信用证+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通过中越本币结算系统(CIPS)完成资金流转;严禁通过货代个人账户收付款,定期审计资金流水,避免与“地下钱庄”产生关联。

  3.合同条款风险隔离

  在货代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货代仅提供运输服务,不涉及税务代理、资金结算等超出经营范围的事项”;加入“风险兜底条款”,要求货代对其推荐的越南公司资质承担连带责任,降低挂靠风险。

  4.技术手段赋能风控

  现“三流合一”;引入AI 合规监测系统,对货代报价中的“异常服务费”进行智能预警,识别潜在的暗箱操作。

  五、结语

  清关不是简单的文件操作,更是企业在越南落地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每一份发票、每一项估价,都可能影响未来的投资备案、税务申报和工厂运营。建议企业在设厂初期就选定专业清关顾问和熟悉越南制度的合作方,提前设计关务架构,做到“信息合规、估价合理、风险可控”。2024 年,一份越南颁布的与跨境贸易合规相关的重要文件中了解到,其中明确将“代理进口资质挂靠”“包税清关”列为重点整顿方向。相关方面还计划与中国海关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共同对跨境税务欺诈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对于中资企业而言,需把握两大趋势:合规成本前置化和供应链垂直整合。放弃“灰色操作”幻想,将税务合规成本纳入贸易预算,避免因小失大;逐步建立自有越南法人实体,直接对接海关与税务部门,从源头控制代理风险。“货代金融”的本质是通过规则套利降低短期成本,但在东南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其法律风险正急剧攀升。跨境企业唯有回归合规基本面,构建透明化、可追溯的贸易链条,才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行稳致远。

  来源:兰迪律师


  郑州市联钢实业有限公司

  邮箱:marketing@cus-grou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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